2014年,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与宝清县某米业有限职责公司(宝清米业)签定铁路专用线修理合同。合同约好,宝清米业将铁路专用线托付给铁路公司代修理,修理线处,商定修理费时间为三年,每年修理费用为5万元,合计修理费用为15万元。
因为宝清米业实践运营者已故,且公司法定代表人那某对涉案合同的签定及实行状况不了解,加上米业公司已歇业,法定代表人那某亦无别的的收入,致使案子调停一度堕入僵局。受案后,承办法官首要调查在涉案合同签定及实行期间,法定代表人那某与公司实践运营者李某的联系。法官得知,那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公司的运营全权托付李某担任,因李某病故,公司交由那某办理。
法官耐性详尽地向那某讲解了法令意义上的职务行为及职责归属后,那某认可了涉案合同效能。法官又安排两边当事人对铁路公司提交的依据进行质证,并要求铁路公司提交差遣工人进行实践修理作业的相关依据。
终究,那某承认了铁路公司已实行完合同责任的客观事实,但两边就修理工程款的清偿方法仍未能达到共同。为有用化解当事人世的抵触,法官选用背对背的调停方法,屡次对两边进行调停。经过多轮洽谈,两边当事人总算达到共同意见。铁路公司抛弃利息,那某许诺于2022年8月31日前给付被告修理费15万元,两边握手言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