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需要赔偿吗?民法典规定,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问题导致的,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甲公司与承运人乙公司订立了一份铁矿石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了运费、印花税、货物保价费等费用。乙公司在运输货物的途中,列车发生脱轨颠覆事故,导致铁矿石全部灭失。随后,铁路监管局出具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原因为:“由于连续降雨,突遇强对流天气,形成山洪,冲刷掏空道床和路基,造成线路变形,导致该列车运行脱轨”,定性定责为“不可抗力问题造成的事故”。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乙公司对甲公司托运的全部铁矿石灭失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吗?
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送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冯驯律师表示,承运人乙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该次事故系由不可抗力问题造成的,故其对甲公司托运的全部铁矿石的灭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冯驯律师说,通常情况下,洪水、旱灾、台风、地震、蝗灾、火山喷发、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当作不可抗力,但同时一定要符合“三个不能”的要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在上述案例中,托运人甲公司在与承运人乙公司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后,便向承运人乙公司支付了全部运费。在全部铁矿石灭失的情况下,甲公司能请求乙公司返还运费。
冯驯律师说,公司请求乙公司返还运费的具体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835条之规定,“货物在运送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能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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